医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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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目前深圳保监局正推动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研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案例介绍近日,在受雇运布时,司机老李将车停在布店门口。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案例分析法院审理查明,货车超载是事发主要原因,老李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法院同时认为,老李虽是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在车外,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最终,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需担责30%,按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予以赔偿。按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赔付。

医疗责任险倍受欢迎

 现在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导致纠纷的来源大部分就是医疗事故的发生,频发的医疗事故也让医生们头疼不已。为了转移风险,近年来,深圳医疗责任险业务快速发展。

  8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深圳保监局获悉,目前深圳医疗责任险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上半年,共为20家医疗机构提供承保医疗责任险,提供保险(放心保)保障约3465万元。

  近年来,因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引致的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加,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共秩序。

  事实上,医疗责任保险可通过市场化手段为患者解决医疗损害经济赔偿,化解医患双方经济利益对抗,改善医患关系,同时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安全,促进医学发展。

  在2010年1月,深圳市政府即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后期,还针对具体操作细则出台进一步的相关制度文件。

  目前深圳保监局正推动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研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例如,有的保险公司对传统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扩展,将医疗意外和医疗差错等赔偿责任确定为保险责任,将保险责任认定从单一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扩展至医学会鉴定、卫生局判定、法院判决或调解等多种形式,并且选派人员进驻医院帮助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慧择提示;为了转移医疗风险,医疗事故责任险的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这不是解决医患矛盾的唯一办法,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大程度上要靠医生提高自身的医学技能,这样,我们才会有双重保障。

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案例分析

货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以后,一旦不幸出险,应该如何获赔呢?带着这个问题,下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展开具体分析。

  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案例介绍
  近日,在受雇运布时,司机老李将车停在布店门口。未料未,货车装满货物时,压塌车下方的化粪池侧翻,司机老李被挤压后身亡。
  事后,老李家人将雇主、布店店主、房主、当地村委会、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6方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
  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雇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担责;而且,此车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保金,应按“第三者责任险”标准赔偿。

  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货车超载是事发主要原因,老李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但程某作为雇主,其对所购货物重量清楚,却雇佣载重仅1吨的车辆运输,存在指示、选任等方面的过失,应担责30%。
  经查,化粪池距公路路沿14米,屋主王某在此处修建化粪池并无不当;而许某为布料出卖人,无需对运输事宜担责;而坝头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村民所建化粪池不具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南靖县这家运输公司与死者老李是挂靠关系,不担责。
  按照相关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需具备两要素,一是在公路、城市道路上,二是机动车处在通行状态。
  法院认为,本案货车停在民宅前,且处于静止状态,因此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交强险。
  法院同时认为,老李虽是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其在车外,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最终,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需担责30%,按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予以赔偿。

  从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案例的相关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帮助货车车主更好的应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无法预测的风险,为货车投保一份合适的货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有必要的。

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案例简介

  几乎每一个刚刚购买新车的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但是即使投保,车主朋友也不一定清楚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情况是怎样的。下面为您带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案例,供您参考。

  (一)案情介绍
  2月份,一公司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加车上人员责任险。2003年4月5日,该车在本地的旅游区发生交通事故驶员王某及车上三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驾经交替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个月后,王某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了争议。经保险公司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山于受伤四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分别花费医疗费为1 000元、200()元、3 000元、4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选择哪个对象进行赔付,发生了争议。

  (二)分歧意见
  (1)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按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赔付。
  (2)本案中既然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座位未做约定,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是哪个座位。为体现公平,采取求平均值的方式来解决。
  应赔款二(1姗元十2000元+3仰元+4姗元)/4人x(1 -20%) =2姗元。
  (3)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险费率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本案中被保险人按照选择座位的方式投保一座,并且按选择座位的费率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该按所收保险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对花费医疗费最高的乘客作为赔付对象,即车上人员赔款二4000元、(1一20%) = 3200元。

  (三)案情分析
  由于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在选择座位投保时一定要明确投保哪一个座位,因此,被保险人较多地采用了选择座位且不约定哪一座位的方式投保。这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均视为投保座位。七的人员受伤,或者在车辆核定座位数内,当受伤人数多于投保座位数量时,要求产生医疗费用高的伤者作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就属此例。
  实际上,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除了驾驶员座位可以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约定外,其余座位均无法明确。例如,一辆30座的客车,被保险人要求投保其中的13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除了对驾驶员座位可以特别约定外,其余的12座均无法确定。出险后,只能按照出险人数、选择的座位数和赔付金额的多少理赔。

  
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本案被保险人是按照选择座位交纳的较高金额的保险费,既然没有约定,就应该以赔付金额最高的乘客作为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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