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申请表

贡祥翰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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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生育保险为生育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等待遇。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内容介绍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之后的一项补充保障。通过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经济负担,解除其后顾之忧,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爱。解读广州市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一般而言,慢性病具有病程较长、发病率较高、费用高等特点,因此广州市积极推出了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综上可知,广州市慢性病医疗保险已新增10种保障疾病,而且还积极推行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生育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那么,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到哪些生育待遇?

  一是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按照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的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又提出,妇女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多数国家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视,一些国家的产假有延长的趋势。

  二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三是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生育保险为生育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等待遇。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这些待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内容介绍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之后的一项补充保障。通过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经济负担,解除其后顾之忧,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爱。下面是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内容介绍。

  适用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市基本医疗医疗保险的企业均可以为本单位员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
  (1)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员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2)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有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须按照实有人数按月申报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3)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每月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金中代为扣缴后转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专户。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从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4)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征集、管理和使用。
  (6)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企业列“应付福利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的员工缴费列“经营支出”)。

  以上就是对广州市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简单介绍,主要是从适用范围、缴费两个方面做了阐述。若您还想了解更多,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详细查询。

解读广州市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

一般而言,慢性病具有病程较长、发病率较高、费用高等特点,因此广州市积极推出了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但有不少人并不了解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那么下文将详细介绍该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指定慢性病
  指定慢性病是指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病程较长、发病率较高、对生活质量影响较大、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等特点的慢性疾病。

  二、指定慢性病病种有几种
  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原7种指定慢性病的基础上增加10种,合计共有17种:
  原有的7种指定慢性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新增的10种指定慢性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三、什么是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目录是指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的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基本用药需求划定的相应门诊专科用药范围;每个指定慢性病病种均有相应的门诊专科用药范围。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门诊专科药品目录内的药费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综上可知,广州市慢性病医疗保险已新增10种保障疾病,而且还积极推行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目录。此外,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普及,将有利于减轻人们的看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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