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股权乱象治理逐步深入 影子股东纷纷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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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7年4月,原保监会开始重拳治理保险行业系列乱象,重点之一即为股权乱象。长安责任一季度偿付能力显示,目前,长安担保为其第一大股东,持2.86亿股,占17.65%;泰山金建为第四大股东,持1.56亿股,占9.62%。尽管长安担保正式的书面反馈目前尚未公开披露。违规代持股权相继曝出对于长安担保的问询尚无定论,但长安责任保险的股权问题由来已久。今年1月11日,原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下发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其违规股东的增资入股行政许可,并要求长安责任保险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在今年3月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时,监管者坦言,目前的监管手段仍有限。

  2017年4月,原保监会开始重拳治理保险行业系列乱象,重点之一即为股权乱象。一年时间过去了,非自有资金出资、股权代持等股权违规行为相继曝出,中小险企尤甚。

  银保监会三问大股东

  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问询函,三问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担保”)于2012年4月增资长安责任保险的资金来源,并要求于5月15日之前书面报送银保监会。

  此次问询源于近期有公众反映长安担保认购长安责任保险新增1.4亿股股份的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并且与长安责任保险的另一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金建”)存在关联关系。

  长安责任一季度偿付能力显示,目前,长安担保为其第一大股东,持2.86亿股,占17.65%;泰山金建为第四大股东,持1.56亿股,占9.62%。

  银保监会要求长安担保说明三个问题:一、2012年4月认购长安责任保险1.4亿股的资金是否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提供详细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明材料。二、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显示,2012年3月30日,泰山金建与天津中方荣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信”)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泰山金建及其指定方认购1.5亿股长安责任保险股份,股价款由天津荣信承担。同日,天津荣信向泰山金建指定账号汇入1.78亿元,泰山金建确认收到该笔款项。该笔资金是否汇入过公司账户。如是,详细说明该笔资金汇入路径及最终去向,以及是否使用该笔资金认购长安责任保险股权。三、与泰山金建是否有关联关系。

  尽管长安担保正式的书面反馈目前尚未公开披露。但从5月10日长安担保在其官网两千余字的“六答”已表明了态度:“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逻辑去做些像‘野蛮人’‘妖精’‘害人精’那样弄虚作假的事情,事实上,20年一路走来从来没有、也根本不屑与这样的人和事为伍”。

  对于关键的资金来源问题,长安担保委托第三方外部专业机构北京振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监管要求,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独立的专项审计和核查,并形成了有关《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为:“认购长安保险公司1.4亿股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并且具备可行的资金支付能力,符合‘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权益类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等相关监管规定”。

保险业股权乱象治理逐步深入 影子股东纷纷显形

  违规代持股权相继曝出

  对于长安担保的问询尚无定论,但长安责任保险的股权问题由来已久。今年1月11日,原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下发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其违规股东的增资入股行政许可,并要求长安责任保险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而此次撤销决定亦牵扯2012年的这次增资的相关股东。

  同样是这次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证明长安责任保险股东泰山金建在2012年增资申请中,违规代持股份,以非自有资金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原保监会撤销了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中泰山金建增资1.05亿股的许可。

  事实上,无论是2010年发布实施、还是今年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均明确,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然而,从近期备受关注的几个事件来看,非自有资金出资、股权代持等股权违规行为在几年前并不鲜见。

  除了北京高院的一纸判决牵出了长安责任保险的股东问题外,就在上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诉人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也暴露出君康人寿在正德人寿时期出现的股权代持问题。

  2011年,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有其拥有的2亿股君康人寿股份。2012年,君康人寿股东同比例增资,伟杰公司股份额为4亿股。2014年,天策公司要求伟杰公司依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并结清双方的信托报酬。伟杰公司向天策公司确认双方就君康人寿股权代持等事宜签订了《信托持股协议》,但不同意将股权过户,双方产生纠纷。

  这场纠纷被判定为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托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影子”股东损害公共利益

  据记者了解,相关公司的股权清退及增资工作正在推进之中。

  对于今年1月收到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长安责任保险表示,始终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股东大会也已通过相应增资方案,正在全力推进过程中。目前,该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员工队伍稳定,各项业务发展正常。

  君康人寿也在5月4日发布公告称,已于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每股1.2元的价格认购公司2亿股股份。本次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为62.5亿元。

  对于股权代持的危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给出了清晰的答案:一方面,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股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监管面临很多挑战以及现实问题。”在今年3月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时,监管者坦言,目前的监管手段仍有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对真实性负责,但一旦真实性出现问题,面临社会公众质疑的仍旧是行政机构。另外,行政机构还面临20个工作日的行政审批时限要求,但金融机构股权审核常涉及几亿元或几十亿元资金,20个工作日内难以查证真实性。

  因此,面对清晰明确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自律尤为重要。银保监会刚刚召开的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推进会议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项就针对市场经营主体,要求其进一步统一对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重要性的思想和认识,坚决防止出现等待观望、推诿责任和消极应付等情况。

  同时,银保监会也表态,将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处罚、严问责的高压态势,做到依法监管、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并依法公开相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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