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损失发生之前投保
一谈到保险,人们一般联想到的是一些不保险的可能性,比如:自己外出时会不会有贼光顾自己的住宅?用高压锅会不会爆炸?用煤气热水器会不会煤气中毒?自己现在生意还不错的公司会不会倒闭?孩子在学校会不会出意外?自己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会不会要求自己赔偿?
正在运输途中的原材料会不会遭遇车祸?等等。
正因为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因素的客观存在,才有可能引发各种损失,这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没有风险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就没有进行经济补偿的必要,也就没有保险业存在的必要。也就是说,保险保的是因风险发生而引起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风险损失本身,即不能这样认为:有了灾害损失的结果才向保险公司转嫁,保险公司是损失赔偿公司。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由于侥幸心理而忽略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出现了灾害性的事故后才想起保险公司来。比如:车已经撞到树上才想起修车的费用如果让保险公司出就好了;躺在病床上才发觉要是保险公司来解决昂贵的医疗费用就好了;发生了火灾才想到保险公司可以成为救星……所以保险公司在对待要求赔偿的消费者时,首先要调查是否在事故发生前消费者就买了保险。如果是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才买保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否则保险公司保一个赔一个,用不了多久保险公司就得关门大吉)。保险是把不安全因素事先转嫁出去的工具,而不是把损失的结果全部承揽的“替罪羊”。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不接受已经造成的损失投保,只接受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投保,即不安全因素,而不是损害结果。只有这样,保险才可以当成一种商业活动来经营。如果仅是对损害结果进行损失补偿的话,这种活动应属于国家职能中的救助或救济行为。救助及救济的多少、范围、程度等要看国家的财力情况而定(不属于契约约定)。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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