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上下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需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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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年来事故频发。有鉴于此,一些学校和保险公司已经签署了对学生和学生的责任保险。无独有偶,若教职工在上下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遭受意外事故的,保险人应依合同约定赔偿。2012年6月22日上午5时许,李某丈夫驾车由外地返校上班途中与它车相撞,导致李某死亡。

近年来事故频发。事故随处可见,当事故发生时,人们就会措手不及。特别是在全国各地的学校,事故发生的频率非常高。有鉴于此,一些学校和保险公司已经签署了对学生和学生的责任保险。无独有偶,若教职工在上下班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

案例:金乡县的一名学校工作人员李某在返校途中死于交通事故,他的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然后保险公司被带到法庭。

法院分析:在审判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现场,发生在端午节期间,这不是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理由。法院发现,李的学校为包括李在内的264名教师和工作人员投保,以确保教师和员工的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遭受意外事故的,保险人应依合同约定赔偿。2012年6月22日上午5时许,李某丈夫驾车由外地返校上班途中与它车相撞,导致李某死亡。法院认为,事故虽发生于端午节期间,但该校因本校初中教师到外地学习,报请金乡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后将端午节放假时间调整为17日至21日,22日属工作日;李某由滨州返校上班途中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事由;三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李某死亡后并未从学校获得赔偿,且学校作为涉案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意三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再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遂判处被告支付保险金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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