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应尽理赔义务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首先,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我国的保险法规对理赔速度有着严格的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绐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其次,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不仅是法律要求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理赔质量和保险人信誉的集中体现。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经济损失后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迅速准确的理赔是对被保险人的最大支持,是保险人信誉的集中体现。任何拖延赔案处理的行为都会给保险人的声誉带来负面的影响,使被保险方对保险人产生不良印象,从而抑制其今后的投保欲望,给保险人造成业务上的损失。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就是要求保险人正确地找出致损原因,合理地估计损失,科学地确定赔付额和迅速赔付,所以,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主动了解受灾情况,及时赶赴查勘现场,分清责任、确定损失、合情合理地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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