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誊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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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1. 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我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2020年2-6月,我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4.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督、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企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止2019年底数据为准。

(3)如果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4)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5.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地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

6.对于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如何划型?

答: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7.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8.我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9.我省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10.请问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1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2.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13.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4.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5.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各地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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