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税务师《税二》:车船使用税的概念

喻利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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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1年税法二车船使用税的概念 一、车船使用税的概念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不适用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对其出租的车船,应照章征税。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2011年税法二车船使用税的概念 一、车船使用税的概念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特点 (一)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二)具有单项财产税的特点 (三)实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三、车船使用税的立法原则 (一)筹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二)加强对车船使用的管理,促进车船的合理配置; (三)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额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对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1、车辆 (1)机动车辆。包括乘人汽(电)车、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等。 (2)非机动车辆。包括畜力驾驶车、人力驾驶车和自行车等。 2、船舶 (1)机动船舶。包括客货轮船、气垫船、拖轮和机帆船等。 (2)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木船、帆船、舢板及各种人力驾驶船。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使用人,又是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定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未商定和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不适用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三、适用税额 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这里的具体的税额不需要记忆。 1、车辆税额 车船使用税除了对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规定税额外,其他车辆均以辆为计税标准,并对应税车辆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2、船舶税额 税法对应税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固定税额。机动船按净吨位规定征税数额,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规定单位税额。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车辆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比较特别) 一、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1、车船使用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分别选择了载重吨位、净吨位、辆三种单位的计税标准: (1)辆:乘人汽(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2)净吨位:载货汽车和机动船; (3)载重吨位:非机动船。 2、另具体规定如下:(重要)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按机动载货汽车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4)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 (6)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7)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二、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车(载货汽车除外)和非机动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在计算题中,一个企业很可能有应税车辆也有免税车辆,往往把应税车辆和免税车辆结合在一道题中。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规定较繁琐,主要关注一些比较常见的特殊规定) 可归为两类: 1、凡是预算收支单位自用的车船都免税。 2、特定车船的免税。 一、减免税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免税。 对其出租的车船,应照章征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失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 事业单位改为自收自支的,从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按规定征税。 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免税。 4、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免税。
二、减免税的若干具体规定 (一)专用汽车(改装车)的征免税 环卫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等专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等的专用汽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注意:免税规定不能选这项)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军队车辆,凡挂军用牌照的免税,挂地方牌照的征税。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属国家机关的,对其自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 各专业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车船,由于它们属于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六)暂不使用的新购置车辆,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是要办理相关手续。 (七)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八)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的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的,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原则规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征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该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三、纳税地点 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即单位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以及个人住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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