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主要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部霞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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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主要特征及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作了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加上一定的工作年限,即可以退休;退休费按工作年限长短,以退休时基本工资的50%~80%计发。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前一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主要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50年代。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党和政府一方面带领全国人民恢复经济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另一方面抓紧建立职工保障福利制度,造福于人民。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作了规定: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加上一定的工作年限,即可以退休;退休费按工作年限长短,以退休时基本工资的50%~80%计发。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前一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10年浩劫过后,为了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1978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一办法,比以前有了较大改进,增加了新的内容:一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担任实职有困难,尚能做些工作的,可以安排当顾问,也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二是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可以离休,工资照发;三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参加革命的不同历史时期计发退休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工作年限以本人标准工资60%~75%发给,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并规定了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四是退职费由原来的一次性给付改为按标准工资的40%计发;五是对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作了规定,明确了退休干部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1993年10月,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改变了计发基数,提高了离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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