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相关问答

莘刚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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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会计网小编收集了关于《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相关问答,有需要的亲们赶紧来看看吧!答:《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将首次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五险合征。《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会计网小编收集了关于《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相关问答,有需要的亲们赶紧来看看吧!
1、实行社会保险费五险合征有何意义?答:《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将首次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五险合征。实行五险合征后,将给用人单位带来便利,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质量,达到方便参保、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的目的。2、《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主要内容是四个统一,即统一参保管理机构、统一费用征收机构、统一缴费基数规定、统一参保基本信息。统一参保登记管理机构就是将现行三个社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登记管理职能集中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和区社险办,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申报只要向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或区社险办一个机构申报即可。统一费用征收机构就是将现行三个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集中到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统一缴费基数规定就是统一在职职工缴费基数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分两种单位类型分别统一。统一参保基本信息就是通过开发新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应用软件,并实行社保与地税的参保征缴信息实时联网。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适用范围是: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五大保险的的征缴管理。4、《办法》实施前后,社会保险征缴范围、对象和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有没有变化?答:没有变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范围、对象和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5、《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什么?答: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6、《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什么?答: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7、《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缴费单位、其他缴费单位的含义是什么?具体指哪些单位?答:《办法》规定了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上,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并将用人单位分为企业缴费单位和其他缴费单位。企业缴费单位,是指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他缴费单位,是指企业缴费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8、《办法》实施后企业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答: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额申报分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额申报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缴费额由单位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单位缴费基数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以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登帐。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每月应缴额,并将个人应缴费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向单位征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具体申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每年年初,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对于当年新参保单位,新增职工应申报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以下同),年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和上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当年缴费基数;二是年度中参保缴费人员发生增减变更同时,申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9、《办法》实施后其它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答:其他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具体申报方法与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方法相同。其他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需要单独进行申报,直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确定。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向单位征收。10、《办法》实施后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有何变化?答:《办法》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将根据参保险种的不同情况实行两种不同的征缴管理办法。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其他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和确定办法执行;对于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仍采取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杭州市商业银行代为征收,城镇个体劳动者通过向杭州市商业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委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劳动者(包括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杭州市商业银行代为征收。
《办法》还规定,征缴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杭州市商业银行委托缴费的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不变;因连续3个月没有缴费而引起中断缴费后继续参加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应按征缴办法规定执行;已经在杭州市商业银行委托缴费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应在杭州市商业银行办理终止委托缴费手续后,按单位形式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11、在什么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具体如何核定?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暂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数额。(1)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2)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情况的,或者拒不提供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3)伪造、变造、毁灭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4)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5)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6)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具体核定办法是:对于发生上述六种情形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上一个月(指重新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的上一个月,下同)在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有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记录,按照该记录的110%暂定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如果该单位上一个月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的缴费水平暂定缴费基数缴费数额;若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暂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暂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2、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公开?答:《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职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含雇工)的监督。13、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4、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能不能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答:不能。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15、什么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缓缴?职工个人能否缓缴?答:用人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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