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幼童操作车辆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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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谢某被送往住院治疗期间,夏某支付了医疗费1.2万余元。谢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夏某认为,虽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谢某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是因夏某儿子操作车辆引起,夏某存在过错,该行为属无证驾驶不属于交强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虽因四岁小孩操作变速杆引起,但夏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夏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本应由夏某对谢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应对一个四岁小孩在母亲未熄火下车期间操作变速杆引发的路过行人受伤事故理赔76781.6元。

  2011年7月3日,夏某驾驶小客车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驻车于龙开河道国家电网公司路段。夏某下车后,其在车内年仅四岁的儿子王某扳动车辆变速杆,致使车辆冲上人行道,将骑自行车路过的行人谢某撞伤。经公安局交通部门认定,夏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在谢某被送往住院治疗期间,夏某支付了医疗费1.2万余元。谢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在与夏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谢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夏某赔偿各项费用7.9万余元。

  夏某认为,虽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谢某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是因夏某儿子操作车辆引起,夏某存在过错,该行为属无证驾驶不属于交强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谢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且项目不合理,保险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虽因四岁小孩操作变速杆引起,但夏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法院对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因夏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本应由夏某对谢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夏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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