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蔡娟芳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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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案例:有一位车主陈某,在车辆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车辆真实用途,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他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车主陈某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前,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所投保的车辆的真正意图,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2000年4月,由于刘某要求退保,保险公司致函刘某询问退保退费问题,刘某不服并以存在欺诈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败诉。保险条款在刘某签收保险单时已由刘某问知且签名,故保险公司有欺诈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有一位车主陈某,在车辆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车辆真实用途,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他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车主陈某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前,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所投保的车辆的真正意图,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同时还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条款疏于阅读,责任自负
  案例:刘某于1999年6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如东县支公司投保“重大庆病终身保险”一份,并支付了一年的保险费3825元.约定起保日期为U99年6月10日零时。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余某向刘菜送达了保险单正本,并由刘某在注有“条款已阅知,保单已收到”的回执上签名签收,该保险单的背面印有解约手续费扣除比例及现金价值表。2000年4月,由于刘某要求退保,保险公司致函刘某询问退保退费问题,刘某不服并以存在欺诈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败诉。
投保单已经过原告签名认可,保险单的背面清楚地印有解约手续费扣除比例,刘某因疏忽而未看到,责任在刘某。保险条款在刘某签收保险单时已由刘某问知且签名,故保险公司有欺诈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作为投保人,既要如实填写投保单,更要注意看清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切忌盲目签字投保,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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