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南通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增加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

湛士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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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增加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将分娩住院期间剖宫产手术附带手术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增加10天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按月计发改为按天数计发 10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施行最新《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根据规定,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并全市统一调整了新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于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将惠及100.23万参保职工。根据新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三部分组成。此外,符合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增加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将分娩住院期间剖宫产手术附带手术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增加10天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按月计发改为按天数计发
10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施行最新《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根据规定,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并全市统一调整了新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于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将惠及100.23万参保职工。目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正在加快信息系统的开发,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待遇会逐步实施到位。根据新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三部分组成。新政实施前,专访了市医保管理部门,分别对这三个部分的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生育医疗费用】
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两部分,新增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均可享受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其它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由职工医保按规定支付。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则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实施皮下埋植术或皮下埋植取出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或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职工医保按规定支付。
而异位妊娠、葡萄胎及非分娩住院期间的先兆流产、妊娠剧吐、妊娠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褥期感染等相关疾病、并发症、合并症,由职工医保按规定支付。
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
根据新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产前检查1000元;妊娠2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流产手术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流产、引产手术2000元;7个月及以上的引产手术3000元;阴道分娩顺产3000元;阴道分娩难产3200元;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40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38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此外,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及剖宫产手术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手术或住院期间,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超过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按70%的比例支付。
【生育津贴】
按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男职工也可享受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
新规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的享受98天,其中难产(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的享受2天。
此外,符合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市医保部门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根据省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职工有一次性营养补助,但必须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
新规明确: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职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参保职工方可享受规定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保职工。
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仅有生育的医疗费待遇,标准为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的50%;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需要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省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生育保险不支付费用】
10类情况生育保险不支付费用
据介绍,此次新规还对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做了详细规定,共有10类情形,分别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应当由医保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已享受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费用;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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