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的特点

濮阳军阳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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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则基本不受行业限制。其中资已支付保费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已支付保费规定一定的数额。另外,保监会还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额度可以达到保险总资产的15%。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责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特点有哪些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来投资,那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特点有哪些呢?股权投资的特点主要集中于投资的目的、创新模式、投资范围等方面。

  关于投资目的,是以战略投资为主还是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还是财务投资,取决于保险机构的经营战略。通常来讲,财务投资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战略投资则是为了延伸产业链,获得协同效应。根据保险资金特点,绝大部分股权投资还是要以获取稳定收益为主,达到资产负债匹配的目的。因此,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要以财务投资为主,少量开展战略投资。

  关于创新模式,是以纯股性为主还是股债结合为主。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风控创新,设计出更加灵活多样的股权类金融产品,满足真实有效的社会需求。前一阶段,泰康资产、新华资产等资产管理公司,联合九家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了中石油股权投资计划,对这一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模式创新,还要更多偏向于股债结合方式,一方面通过债权或类债权投资满足当期现金流要求,另一方面通过股权方式赚取更多投资回报。


  关于投资范围,是限于部分行业还是放开大部分行业。目前,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的行业,包括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等九大类。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则基本不受行业限制。就现有可以直接投资的行业而言,因宏观经济景气度、行业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可能对保险资金获取稳定收益产生一定程度约束。因此,财务投资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绝大部分行业,允许保险资金抢抓那些集中度适中、高增长、高附加价值的行业投资机会。对重大股权投资,在目前阶段,还是应该限于那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行业。

  关于投资方式,是以直接投资为主还是以间接投资为主。股权投资属于典型的高风险投资,投资能力是开展业务的基础和关键。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产品还不够多样化,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经验都比较欠缺。团队实力比较强的保险机构,可以做直接投资;团队实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保险机构,可以通过PE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当前阶段,两种方式并重发展更为适合我国国情,保险机构要积极准备,抢抓有利的投资机会,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要审慎推进。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特点有哪些呢?从投资目的上看,保险股权投资需要根据保险机构的战略经营策略来决定;而投资方式也要看重保险机构的投资是以直接为主还是间接投资为主。

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能否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保险资金概泛指保险公司的资已支付保费、准备金。其中资已支付保费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已支付保费规定一定的数额。也属于一种备用资金。当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各种准备金不足以支付时,保险公司即可动用资已支付保费来承担保险责任。而准备金则是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原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费中提留的资金。与资已支付保费性质不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战略合作。
  另外,保监会还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购汇投资境外市场,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额度可以达到保险总资产的15%。在增加投资额度的同时,保监会还将在扩大投资市场、增加投资工具、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投资风险、确定保险投资交易对手标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好政策和制度安排。
  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试点,投资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时,根据当前资本市场形势,有关保险公司实际投资的股票比例已经上调2%左右,达到保险总资产3%至4%以上。这次调整对增强保险行业投资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规定保险资金的总则

  1、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3、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已支付保费、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4、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责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保险资金能否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保险资金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能在市场中从事操作,
  1.购买债券,一般有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国债券,地方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可在以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债券.
  2.投资股票。
  3.资不动产。
  4.贷款。
  5.存款。
  此外还可以用来投资种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和金融市场如何相互影响

  保险资金与金融市场的互连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保险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主体地位;而保险资金是债券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一方面,由于债券具有期限结构丰富、收益稳定的特点,正好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选择债券市场;而且由于各国通常对保险资金购买债券没有特别限制,债券市场成为保险资金逐步拓宽运用渠道的选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大量的保险资金持续稳定地进入债券市场,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深度,改善债券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股票市场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渠道。一方面,股票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保险资金的强有力参与和支持。另一方面,股票市场是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

保险资金的投资应遵循哪些原则

  保险资金的投资应遵循以下4个方面的原则: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4)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

  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
  (一)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已支付保费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五)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是指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状况等与上述各资产类别存在明显差异,且没有归入上述大类的其他可投资资产

分析保险资金对股权基金的评估

  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
  【导读】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是很多投资者选择的对象。那么保险又与基金有什么联系呢? 继《保险法》原则上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后,2010年保监会先后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股权投资的比例上限及实施细则,保险资金投资境内未上市企业股权进入到实施和操作阶段。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场实践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对评估股权基金时需要考虑的要素和主要方面总结分析如下。
  评估投资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
  1.公司治理和管理体系。投资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保监会暂行办法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等基础性条件,并要求投资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项目储备、信息披露、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等制度。此外,一些投资机构可能同时管理着多只基金,基金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有不同的投资人、基金协议和专门的管理团队等。对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投资同一项目时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应当约定合理的解决机制。
  2.市场声誉和历史业绩。对声誉的评估需要通过向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和市场相关方求证与调查。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品牌不仅能够为投资机构带来高质量的投资者和投资资金,也会为基金在获取优质投资项目的竞争中带来优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投资机构往往缺乏足够的长期稳定良好的投资业绩记录。因此,评估历史业绩时不仅要核实业绩材料的真实性,更重要的是分析历史业绩的驱动因素,如成功的投资战略、独特的项目来源、起重要作用的团队和个人等,这些因素是否发生了改变,以及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能否继续复制成功。
  3.团队成员和专业能力。通过多方渠道搜集简历资料和面谈交流等方式,了解和评估团队成员是否具备与私募股权投资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职业操守等。保监会暂行办法对管理团队应当配备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项目经验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数量性要求。此外,有必要了解基金管理团队和成员同时管理的基金数目和投资项目数量,以判断其能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4.团队的稳定性和关键人。投资机构应当有成熟、稳定的管理层,团队主要成员的合作关系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影响团队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投资机构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基金获得的费用及业绩奖励的绝大部分应当直接用于对基金成功运作起到重要作用的团队人员激励及相关成本。关键人一般是指在基金募集、项目获取、投资决策、增值服务、投资退出等重要环节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团队成员。关键人物的退出、离开或者更换,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基金协议中通常会包含“关键人条款”,界定管理团队中关键人的范围,约定出现关键人离开、更换等情况时的处理方法等。
  5.项目来源与项目质量。投资于优质的成长性企业股权,是股权基金成功的根本。优秀的投资机构通常具有独特的项目来源渠道和广泛的企业合作关系,团队成员的脉络资源也是获取优质项目的重要渠道。投资机构发起设立新基金时,应当有与募集资金规模相适应的项目储备。此外,考察投资机构是否建立有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并得到严格执行,在投资决策前是否对投资项目开展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是保证基金投资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
  6.增值服务能力。与证券投资基金关注“价值发现”不同,股权投资基金更加关注“价值创造”,购入企业股权仅仅是投资的开始。在持有过程中,通过增值服务提升所投资企业的价值,从而实现退出时的高额回报,才是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增值服务的内容可能涉及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方面,如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发展战略、提升管理水平、协助开拓市场、协助融资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推动企业公开上市等。因此,应当对管理机构为所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经验、资源、人力、制度等进行认真评估。
  7.成功的投资退出经历。私募股权投资一般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出售等方式退出并实现获利。了解和分析投资机构在项目退出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以及成功退出的项目数量等情况非常重要。保监会暂行办法也将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退出经历作为必须具备的审慎性条件之一,明确要求股权基金管理团队已完成的退出项目不得少于3个。
  评估基金
  1.基金规模。基金的募集规模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的募资能力、投资管理能力、项目储备以及基金市场的发展状况、资金供求等相适应。由于基金规模与投资机构所能获得的管理费挂钩,投资管理人往往会有扩张基金规模的冲动,应当注意避免选择超出团队管理能力范围、盲目扩张规模的基金。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金规模较大,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不太可能投资到规模太小的股权基金中。根据暂行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基金其募集或认缴的资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
  2.组织形式。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等。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决定了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债券债务责任、适用的税收政策、投资退出选择,以及投资人与管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重要方面。当前,有限合伙制由于较好地解决了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双重纳税等问题,正在成为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基金组织形式。此外,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股权基金,保监会暂行办法也规定了一些内部治理的要求,如要求公司型基金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契约型基金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合伙型基金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等。
  3.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股权基金在募集阶段通常就已经制定了明确的投资策略。投资策略反应了管理团队对市场环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独特认知和经验判断,反应了管理团队的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和投资偏好。投资策略通常应该包含投资对象的发展阶段、行业或地域选择、项目选择的具体标准、投资规模、投资形式、退出渠道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在这些方面进行选择的依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具有稳定性并得到严格遵守,投资策略的更改或修订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或征得投资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其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时,需要考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等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4.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通过基金协议、基金内部规章制度等形式明文规定并得到严格遵守。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应当覆盖项目筛选、项目初调、立项申请、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项目投资的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决策活动都应当保留书面记录以备查询;最终的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之上,不应主观判断或仓促决策。决策机制和投票权安排应当具备适当的制衡性和回避机制,避免出现“一言堂”或利益冲突的情况。
  5.管理费用。股权基金的管理费是按照基金募集规模或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通常为2%左右)。管理费应当覆盖基金及其专业运营人员的正常运营费用,基金管理人不能靠管理费致富。基金协议中应当清晰界定管理费费率及其覆盖的具体范围。在管理费计提上有多种模式,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单一费率,也可以在约定的投资期内采取较高费率,在投资期结束基金运营成本下降后调低费率,或者调低费率的计提基数。投资人需要评估管理费的合理性并监督管理费的计提和使用。此外,通过对管理机构先前管理基金的总收益率和投资者净收益率的差额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对管理机构的成本费用控制能力有所认识。
  6.业绩激励。业绩激励是指根据基金协议的约定,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实现的收益总额中应当分配给基金管理人的份额,是股权基金机制中对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激励手段。基金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业绩激励的计提比例、计算方法和计提方式。对投资者友好的基金管理机构通常会约定基金投资人的优先收益率(一般为8%左右),基金投资回报超过优先收益率后,管理机构才能享有业绩激励的利益,即投资者的出资及成本优先收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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