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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爷爷不能给孙子买保险?为什么有人意外身故后得不到赔偿?为什么医疗保险报销不能超过花费总额……这是由保险的基本原则规定的,看完这篇文章,或许就可以解开疑惑了!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能为和他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投保,否则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等人。这是投保的前提条件,它有利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所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正常情况下,爷爷奶奶为什么不能为孙子买保险,因为不存在保险利益,同理,就算是有血缘关系的哥哥姐姐、叔叔姑姑、舅舅姨妈,也不能为孩子买保险。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父母双亡,或者未成年10岁以上监护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等情况下,爷爷才能为为孙子孙女购买保险。这里面还涉及很多法律细节。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这两个特殊性质使保险交易中存在道德风险。
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 我们做为投保人对自己的财产和身体健康状况是最清楚的,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就是指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
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
我们做为投保人对自己的财产和身体健康状况是最清楚的,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就是指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
初期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保护我们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恶意抗辩、恶意拒赔,各国保险法相继修改,将该原则扩大同时适用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
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这里可以看一下保险教科书里一个著名的案例——艾思宁顿案。
被保险人冬季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保险公司认定致死原因是肺炎,非意外事故拒付保险金;法院认为被保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判定保险公司败诉。
在艾思宁顿案中,树上掉下来-受伤-肺炎-死亡四个事件,关键环节是受伤-肺炎,这两个事件之间没有充分或必要的逻辑关系,任意一个事件都不是其他时间的必然结果。
但是,在特定的场景设定下,寒冷的冬季、孤立无援的荒野,受伤后无法获得救援的被保人染上肺炎就成了几乎唯一的结果。
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能使被保险人赚钱,但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弥补。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
收入补偿原则常见于财产保险和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中。
举个常见的例子,就是无论我们购买了多少份商业医疗保险,最终我们报销的上限是不能超过花费总额的。
而重大疾病保险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医疗费用,还在于弥补收入损失,更在于提供养病费用,不仅要救命,更要保命。所以是可以多家公司同时投保的,而且如果符合合同约定,是可以同时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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