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案例课后感

庄固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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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接下来,小编将以寿险保险案例为主向大家分享保险经验。在郑庆和路红霞案件中,当意外发生时,无法判断到底是死亡的先后顺序,只能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这笔保险理赔金,从这场寿险保险案例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关于受益权的知识,当受益权的主体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他的受益权。终身寿险理赔案例终身寿险理赔案例2008年1月,省城的曹老先生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岂料一个多月后儿子即被检查出癌症,并于当年9月身故。投保之后患癌申请赔偿遭拒现年72岁的曹老先生是省城某大学的退休教师。也就是说,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未告知内容并不影响保单生效。

寿险保险案例分析

万丈高楼平地起,保险行业的成长壮大离不开一个个保险案例经验的累积,从事保险的新人可以从一个个保险案例中吸取经验与教训,从而更快地成长。接下来,小编将以寿险保险案例为主向大家分享保险经验。

  郑庆和路红霞是一对恋人,2006年秋,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路红霞出钱买了一份保额为7.5万元的人身险,被保险人是路红霞,受益人是郑庆。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郑庆开车,两人一起去路红霞家,在经过离路红霞家不远处的一座桥时,轿车不幸翻进了河里。路红霞家人闻讯立即将两人救上岸,送往医院抢救,可终究未能挽回两个年轻的生命。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郑庆先于路红霞死亡,则由路红霞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如果路红霞先于郑庆死亡,则由郑庆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但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该给谁的法定继承人呢?

  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只有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款按法律规定属于其所有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才可领取该理赔款。但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则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两人同时死亡,故该事故中受益人不可能获得理赔款,这笔款项还是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于是,这笔7.5万元的保险理赔款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了。

  对此,郑庆的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只有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理赔款才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在既然推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那么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就不存在,保险理赔款当然应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于是,郑庆父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5万元保险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定。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权。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可以看出,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权就丧失了,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因此受益权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在郑庆和路红霞案件中,当意外发生时,无法判断到底是死亡的先后顺序,只能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这笔保险理赔金,从这场寿险保险案例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关于受益权的知识,当受益权的主体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他的受益权。



终身寿险理赔案例

  终身寿险理赔案例

  2008年1月,省城的曹老先生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岂料一个多月后儿子即被检查出癌症,并于当年9月身故。事后曹老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拒绝,理由是他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儿子患有肺气肿的既往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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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之后患癌申请赔偿遭拒

  现年72岁的曹老先生是省城某大学的退休教师。2008年1月,在某保险公司寿险代理人和朋友的推荐下,他为唯一的儿子买了一份终身寿险,理赔金额11万元,连同各种附加险,共交当期保费6486元。保险合同于当年2月1日生效。

  不幸的是,一个多月后的3月19日,曹老的儿子因咽喉不适去检查,被齐鲁医院诊断出腺癌,当年9月初,因癌细胞转移,恶化为肺癌,医治无效身故。

  处理完儿子的后事后,曹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经过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给出拒赔的答复,理由是曹老的儿子曾被诊断出肺气肿,但曹老先生及其儿子在参保时并未如实说明这一病史。

  “我跟儿子一直分住,并不知道他曾患肺气肿的病史。再说保险公司也未事先为我儿子做体检呀。”曹老对拒赔的答复感到不解。他说当初与保险代理人签合同是在一个咖啡厅进行的,其儿子并不在现场,由代理人介绍了相关情况后,最后才由他儿子草草签了字。

  保险公司: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3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为曹老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修女士。她告诉记者,因为该种保险需要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为曹老办业务时,她就他父子俩的健康状况逐条作了询问,之后由曹老及其儿子分别签了字。“他儿子当时看起来很健康,也不满50岁,依照公司规定,可以不做体检。”她说。

  该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理赔部的马先生具体负责曹老的索赔事项。他向记者解释,他们接到曹老的索赔申请后,从其儿子在单位医院的一份就诊病例中得知,早在2007年11月下旬他即被诊断出患有肺气肿,并做了检查治疗。但在参保时,曹老及其儿子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且在保单上签了字确认,故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处理,并与客户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记者在曹老的合同书中看到,客户签名栏声明中,确有表述:“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提醒:无关未告知内容不影响保险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据记者了解,因投保人有意或无意地隐瞒既往病史、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很多,投保人往往因此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本报提醒读者,在准备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实说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等相关状况,切勿马虎、遗漏。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亦有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未告知内容并不影响保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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