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某认为江津区医保中心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特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江津区医保中心作出的《关于匡某某同志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回复》,并判决江津区医保中心先行支付匡某某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13177.88元。被上诉人匡某某应当向重庆远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向江津区医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被上诉人匡某某辩称,尽管其受伤时间为2011年5月10日,但其被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时间为2011年9月23日,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