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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干强~平安理财规划师

《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保险宽限期的具体天数作出新规定。不过征求意见稿在保费交纳与保单权益方面有其他重要更新。比如在保单贷款方面,投保人可以以持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若投保人尚未清偿全部借款,保险公司可以就该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的保险费或保险金优先受偿。

在犹豫期方面,规定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及时退还保险费。在预收保费环节,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尚未作出承保意思表示期间发生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视为合同成立。以35岁的王先生买重疾险为例,提前交了保费但核保没出结果时确诊重疾,只要符合承保条件就能获赔。保险公司处理这类情况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 符合承保条件的,视为保险合同成立并理赔
  • 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不符合承保条件但已收保费的,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所欠职工工资等列为第一顺序,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列为第二顺序。这意味着长期重疾险的现金价值和未满期保费得到了明确保护。此外,对于免责条款,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书面或口头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按要求明确说明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如果自己不找保险公司问,保险公司做好了加粗加黑提示之后就没有责任了。买保险遇到交费问题,推荐通过深蓝保平台了解相关产品,也可以问问深蓝保的规划师获取专业解答。

发布于 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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